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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阅、借用综合档案的规定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15-11-18

为充分发挥档案的查考、凭证和参考作用,维护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,更好的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,对查阅、借用综合档案,作如下规定:

一、校内部门、持有合法证明的校外单位或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,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手续后,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。

二、查阅、借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抽取、撤换档案材料,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。

三、查阅、借用档案不得擅自拍摄、复制档案内容。

四、查阅人不得查阅涉及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材料。

五、凡有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的,一般不提供原件。

六、加盖"天津商业大学档案专用章"的档案材料复制件,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。

七、查阅档案的程序和要求

㈠ 校内部门查阅档案

1.查阅部门填写"天津商业大学查阅档案登记表"(附件1),须注明利用目的和利用要求。

2.查阅其他部门的档案,须经移交部门同意;查阅科研项目档案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。

3.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。

4.特殊情况查阅未公开的档案或涉密档案,须经档案管理中心主任批准。

5.兼职档案员到档案管理中心阅览室查阅。

6.档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职责范围接待查阅。

⑴ 审核查阅手续;

⑵ 调取档案,引领查阅人到阅览室查阅;

⑶ 根据利用要求,复制档案材料或出具证明;

⑷ 请查阅人填写"天津商业大学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"(附件2)。

7.无需直接调阅档案的简单问题,可电话查询。

㈡ 校外单位查阅档案

校外单位可来人来函查阅档案,不受理电话查询。

1.来人查阅

⑴ 持单位介绍信,注明查阅目的和利用要求,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。

⑵ 经档案管理中心主任批准,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。查阅程序同上⑵-⑷。

2.来函查询

⑴ 来函须是合法单位的主管部门,加盖公章,且注明查阅原因和要求,以及联系方式;

⑵ 档案管理人员去电确认;

⑶ 档案管理中心主任批准;

⑷ 根据要求进行查阅,复制档案材料或出具证明;

⑸ 按通讯地址发出查询结果。(传真或邮寄)

㈢ 学生复制档案资料

学生因就业、出国、升学等可根据需要复制档案资料。

1.本地查询复制:

⑴ 在校学生出具身份证或学生证;已毕业学生出具身份证和毕业证或学位证,填写"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复制档案资料申请表"(附件3)。

如由他人代办,须同时出具代办人身份证。

⑵ 档案工作人员对"申请表"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核。

⑶ 按要求查阅、复制档案材料。

2.外地查询复制:

⑴ 查询人须传真身份证和毕业证或学位证,经审核后,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"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复制档案资料申请表"。

⑵ 根据要求查阅、复制档案材料。

⑶ 按通讯地址发出复制资料。

㈣ 学历学位认证

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档案管理中心受理本校已毕业学生学历学位及成绩单认证工作。

⑴ 教育部学历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处、各省市学历认证机构和用人单位或个人来函或传真认证要求,及学历、学位证书原件或复印件。

⑵ 根据要求查阅档案材料,出具认证结论材料。

⑶ 按通讯地址发出认证结论。

八、借用档案

档案材料一般不外借。校内部门因特殊情况,需要借出档案,按照以下程序办理:

1.借用部门填写"天津商业大学借用档案申请表"(附件4),注明借出的原因和目的。

2.借用其他部门的档案,须经移交部门同意;借用科研项目档案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。

3.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。

4.档案管理中心主任批准。借用未公开、涉密档案须经校领导批准。

5.兼职档案员到档案管理中心办理借用手续。

6.档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职责范围调取档案,并对档案进行检查后,交付兼职档案员。

7.借用时间一般为一周。对借出档案,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催还,发现损坏或丢失,应写出书面报告,按《天津商业大学档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五十三条处理。

8.借用档案应注意途中安全,不得将档案带往公共场所,不得带回家中,不得将档案擅自转借他人。

9.借用档案期间,如遇节假日,须归还档案中心。

10.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认真检查,查对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归还时,借用人填写"天津商业大学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"。

九、档案管理人员须热情、主动、严谨、高效按程序提供服务。

十、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查阅或借用的档案必须装订整齐,不得有散页。

十一、复制的档案材料须注明"此件复制自ΧΧΧ(档案)"。复制的档案材料或出具的证明上标明日期,加盖"天津商业大学档案专用章"。

十二、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对查阅和借用档案的情况及时登记,登记表按年度打印存档、汇总、统计。各项查阅、借用的"登记表"、"申请表"、"介绍信"等均需存档备查。

十三、档案管理人员对在查阅、借用档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解决。

十四、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执行。

附件:1.天津商业大学查阅档案登记表

2.天津商业大学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

3.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复制档案资料申请表

4.天津商业大学借用档案申请表

二○一○年十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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